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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點選結帳後進入信用卡認證頁面,考量交易安全,訂購人需與信用卡持卡人必須為同一人,在進行信用卡認證時,請勿關閉認證畫面,避免造成未付款訂單失敗。
      5. 信用卡認證完畢,完成購物。(顧客可使用手機號碼+訂單編號查詢訂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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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於信用卡交易驗證未完成前,關閉驗證視窗,造成信用卡交易失敗。
      3. 訂購人與信用卡持卡人姓名不符,信用卡拒絕驗證。
      4. 信用卡過期、超額、鎖卡等情形,信用卡拒絕交易。
      5. 商品於購物車時間過久,結帳時已無庫存。
      6. 農場相關資訊及服務電話:0800-073999/統一編號:05872975
    •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103.9.5部授食字第1031301685號令,自104.1.1施行。

      衛生福利部104.6.9部授食字第10413019305號公告,修正第3點第1項第7款自104.9.30生效。

      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5日衛授食字第1061303394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

      本記載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二、食品: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通訊交易活動,除應適用本記載事項外,亦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

      壹、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商品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資訊。但法規對於商品或食品之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前述內容物標示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淨重、容量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

      (2)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3. 食品添加物名稱。

      4.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5. 原產地()

      6. 以消費者收受日起算,至少距有效日期前___日以上或製造日期後___日內。

      7. 企業經營者如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產品指定之標示事項,亦應一併標示。

      9. 交易總價款,並應載明商品單價、商品總價、折扣方式等資訊。

      含運費

      不含運費;運費計價________

      (如有運費約定,其計價及負擔方式應於交易前詳細記載,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其投保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影本或於契約上揭露相關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主動揭露委託()廠商、監製廠商或薦證代言人等相關資訊;主動揭露顯有困難者,應確實充分說明揭露委託()、監製或薦證等之文字說明。

      四、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 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五、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六、商品交付地、交付期日及交付方式

      ()企業經營者應載明商品交付期日或期間,並提供交付地點供消費者選擇。企業經營者如採取收到貨款後再寄送商品者,應於收受貨款後三日內(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將商品寄出或交付予消費者。

      ()交付(運送)方式:_________(溫度:冷藏冷凍常溫____)

      七、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揭露商品數量上限資訊,並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或提供服務。

      八、受領物之檢視義務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

      九、消費爭議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十、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貳、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份量、數量、重量等商品資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五、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

      七、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

      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

      九、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

      十、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十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交付商品時得收回訂貨單。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05年7月15日經商字第10502418810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5點,並自105年10月1日生效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不包括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適用本公告事項之網路交易活動,已適用其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於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之範圍,仍不排除本公告之適用。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企業經營者資訊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負責人、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商品資訊
      商品交易頁面呈現之商品名稱、價格、內容、規格、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五、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六、商品訂購數量上限
      企業經營者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
      消費者逾越企業經營者訂定之數量上限進行下單時,企業經營者僅依該數量上限出貨。
      七、商品交付地及交付方式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交付之地點及方式供消費者選擇,並依消費者之擇定交付。
      八、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付款方式如有小額信用貸款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產生時,企業經營者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如債權債務主體、利息計算方式、是否另有信用保險或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九、運費
      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十、退貨及契約解除權
      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使相關權利。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十二、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於知悉消費者之帳號密碼被冒用時,立即暫停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十三、系統安全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與消費者交易之電腦系統具有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十四、消費爭議處理
      企業經營者應就消費爭議說明採用之申訴及爭議處理機制、程序及相關聯絡資訊。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
      不得記載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下列個人資料權利之行使: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二、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
      不得記載消費者個人資料得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三、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五、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六、廣告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七、證據排除
      不得記載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電子交易資料作為認定相關事實之依據。
      八、管轄法院
      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退/換貨與購物說明

      【7天猶豫期】
      1.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亦即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規鑑賞期非試用期,商品若經拆封、損毀、使用、人為保存不良,導致商品無法再行販售者,商家有權不接受退換。
      2. 所謂七天鑑賞期之計算基準:是由消費者收到商品的次日起算(另若需安裝設備教導使用,則以此安裝教導可使用之次日起算)
      3. 商品若有退換需求,請保存原包裝完整性,檢附出貨明細單及發票等相關資料,於七天內與我們聯繫,將有專人協助您退換貨手續,謝謝。
      4. 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例外商品不提供退換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例:本場新鮮水果。)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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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鮮農產品不適用七天猶豫期與瑕疵退換貨等相關辦法。
      8. 超過七天鑑賞期後,退換貨產生之運費由消費者自行負擔,下單前請審慎評估。
      9. 組合優惠商品,若退貨後未達活動優惠件數,保留商品將以原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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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暫不提供外島宅配,敬請見諒。
      ※下列情形將可能影響您的退貨權益: 
      1. 商品包裝毀損、封條移除、吊牌拆除、貼膠移除、防偽標籤拆除或已使用等情形。 
      2. 商品屬個人衛生/清潔用品、消耗性商品,含有拆封與使用之痕跡(除產品本身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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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猶豫期非試用期,若您收到商品經必要之檢視後有任何不合意之處,請勿拆開使用並依照退貨規定辦理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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